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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动火作业未进行气体检测分析 鹤山市某化工企业被罚两万元
来源:江门台
邑网通 小编
2023-07-13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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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鹤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化工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安全生产档案资料时发现该公司动火安全作业票未进行气体分析,无完工验收人签字确认,无动火初审人、实施安全教育人签字。

执法人员表示,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该公司动火安全作业票未进行气体分析,无完工验收人签字确认,无动火初审人、实施安全教育人签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鹤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人民币 20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江门市应急管理局表示,处罚和曝光只是手段,解决问题才是目的。期待被曝光的这些隐患单位能够幡然醒悟,切实增强法治观念和“红线”意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彻底整改,不放过一个漏洞,不落下一个盲点,不留下一个后患,尽快补齐短板,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同时通过曝光,也对更多的企业单位起到以儆效尤的警示效果,避免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记者:温文悦

编辑:丁飞

二审:李锐杰

三审:谭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