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江门市关于贯彻落实〈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2月15日起,我市设立的进口冷链食品集中消毒点(以下简称集中消毒点)全面启用, 凡准备进入我市储存、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单位且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海关进口货物通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在入冷库前须查验货物所附的消毒证明,如未消毒,必须进入集中消毒点进行外包装件件消毒。
二、上一级供应商已对进口冷链食品的外包装进行消毒并取得消毒证明的,不必再消毒。直接从口岸入境、在口岸尚未消毒的,应保持集装箱的封铅完整,经查验海关进口货物通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资料,是合法进口的,方可开箱进行外包装件件消毒。
三、进入集中消毒点的进口冷链食品,货主应提前按要求向各集中消毒点预约(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报备货主、通关单、检疫证明、车辆、司机及随车人员、货物流向等信息,约定运输车辆进入集中消毒点的具体时间。市内从事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车辆、人员应向交通运输部门备案。
四、进入集中消毒点的进口冷链食品,须对进口集装箱货柜内壁和每件货物外包装所有表面进行预防性全面消毒;消毒后须按比例抽样,对每批进口冷链食品外包装核酸必检,对每批进口冷链食品的内包装及产品核酸必检;经每批外包装件件消毒、核酸必检后,凭海关进口货物通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江门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消毒点消毒证明(以下简称四证)出库。集中消毒点工作人员通知货主提货后,货主应在通知的时限内提货。
五、进口冷链食品抽样核酸检测结果经江门市疾控中心复核仍为阳性的,所对应批次的进口冷链食品须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销毁处理,并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和处置指引,对可能接触人员开展核酸检测和健康管理。
六、全市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单位生产经营进口冷链食品的,必须严格查验、留存“四证”,方可对外流通、加工、销售。
七、各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可根据就近原则,自行选择消毒点进行消毒。具体收费标准由各消毒点与客户商定。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不按照本通告第一至第六条规定落实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贮存、加工、销售疫情防控要求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相关政策严肃查处,并纳入征信系统。
九、我市集中消毒点实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的名单后续将由各地农贸市场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及时公布。
举报投诉电话:12345。
本通告自2021年2月15日起实施,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江门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消毒点名单(第一批)
江门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