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门市住建局印发了关于征求《江门市市区商品房预收款监管实施细则(修订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实施细则》放宽了商品房预售款的使用范围,提出开发商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用预售款抵扣地价款。
记者了解到,现行的《江门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于2016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行为。目前该细则已在江门市市区实施两年,市区以外的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和恩平市参照执行。
对比发现,《实施细则》对开发企业的预售款放宽了使用范围。
在商品房项目竣工之前,商品房预售款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的款项,不得挪作他用。
商品房项目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后,同时,开发企业诚信档案已建立满180天,且当前诚信分值不低于100分的,商品房预售款可以用于抵扣项目土地成本。《实施细则(修订稿)》强调,用于抵扣的预售款不能超过土地成本。
《实施细则》还指出,开发企业申请拨付使用监管账户内商品房预售款,用于抵扣项目土地成本的,须如实填报《商品房预售款抵扣土地成本申请表》,并向监管部门提交四项材料:通过规划条件核实的有关文件、项目土地成本的有效凭证、监管账户余额单和其他补充的材料。
开发企业若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和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降低或者注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可以处以违法用款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根据市住建局公布的《蓬江、江海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档案信息一览表20190101》,截至2019年1月1日,江门市区共151家房地产开发商,有146家开发商已经建立诚信档案。其中,138家企业诚信分值不低于100分,满足申请使用预售款抵扣地价款的条件。
《实施细则》对现有的预售款的收存细则没有进行修改。开发企业不得避开监管自行直接收存购房人支付的商品房预售款;在与购房人签订买卖合同后,开发企业应将已收取的定金及时转入监管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