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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代表团已收到4件拟提出议案 均为法律案
来源:南方网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交议案的截止时间是3月14日12时。截至4日,广东代表团议案建议组共收到代表拟提出的议案4件,均为法律案。
邑网通 小编
2018-03-05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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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4日下午,人大代表肖胜方(中)在邀请其他人大代表联名附议提出议案。南方日报特派记者 王良珏 王辉 摄

  “‘入托难’被很多家长关切,请大家多支持。”“是啊,幼有所育还任重道远啊,我来签个名。”3月4日下午,全国人大会议广东代表团安排代表按法律规定讨论和提出议案。开始讨论不到15分钟,就有领衔代表的议案凑齐了30名代表的联名附议,但他们还不愿散去,其中不少关乎民生的拟提议案引起代表共鸣,大家仍聚在会场继续讨论。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交议案的截止时间是3月14日12时。截至4日,广东代表团议案建议组共收到代表拟提出的议案4件,均为法律案。

  农民贷款难、贷款贵

  建议制定农村金融法

  按规定,每个议案提交需要至少30名代表联名附议。全国人大代表、肇庆大华农生物药品有限公司总裁兼科研首席、华南农业大学兽医学院教授陈瑞爱为了自己拟提的议案逐个“走访”在场代表。长期从事和关注农业的她今年提出要加快制定农村金融法。“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低,‘贷款难、贷款贵’还比较普遍,农民对金融服务获得感还不足。”

  陈瑞爱建议,在农村金融法中要建立农村金融市场准入制度,明确农村金融的性质、业务范围、宗旨职能、监督管理等,把农村金融组织纳入法制化轨道,以此规范农村金融市场的经营行为。

  “随着资本市场迅速发展,证券欺诈发行类案件也逐渐增多,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现行刑法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处罚力度不够,建议加重欺诈发行罪的惩罚力度!”全国人大代表、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王建军拿着自己拟提交的议案,现场“游说”其他代表联名附议。

  王建军进一步解释说,欺诈发行特别是公司首发上市、再融资以及债券发行融资中的欺诈发行行为,不仅妨害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破坏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同时还侵害了公众投资者利益,社会危害性极大,“我建议要把它归入‘金融诈骗罪’,这样才更符合其危害性质和‘罪责刑相当’的原则”。

  “对!欺诈发行的社会危害太大了,应该加大犯罪成本。”“这个建议好,我支持你,我来签名!”听了王建军的分析后,在场不少代表拿出笔,郑重地签名“声援”。

  幼儿入园难

  建议加快学前教育立法

  这时,又有几名人大代表围过来。“我这还有份关于学前教育的议案,现在幼儿入园难,入好园更难。请大家支持下。”全国人大代表、农工党广东省珠海市委会主委、珠海市副市长阎武拟提交的议案建议加快制定学前教育法。他认为,“全面二孩”政策放开后,城镇新生儿数量大幅提升,对学前教育资源的需求也随之井喷,而目前国内学前教育资源相对薄弱,不少地方幼儿园还存在公益属性不强、配置不均衡的问题,追根究底与缺乏规范的法律法规有关,“目前教育法规定的四个独立学制中,唯有学前教育还没有法律规范,特别需要补上这块短板”。

  阎武表示,对学前教育进行立法正当其时,“美国、澳大利亚等不少国家上世纪已经完成立法。教育部也已将推动学前教育法列入了今年的工作重点。”他呼吁加快启动立法进程,充分借鉴地方经验,明确学前教育的地位性质、公益属性、保障机制等问题,推动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除此之外,阎武还现场推介起自己拟提交的制定华侨权益保护法的议案,“现在,华侨特别是新侨群体不断增长,我们国家引进的高层次海外人才中有超过90%都是华侨华人,但他们只凭护照,无法办理国内一些证件,我们谈何来留住他们呢?”他表示,立法更好保护华侨权益既能让他们在国内生活得更舒心,也是国家引资引智的迫切需要,能更好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这个我最有发言权了。”当议案传到全国人大代表、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袁玉宇的手中时,他一点也没犹豫,很爽快地拿起笔签上名。作为“千人计划”的特聘专家,袁玉宇曾经长期在海外生活,对回国初期的不便深有体会,“现在国家也为我们办理事项开通了绿色通道,但还没有长期稳定的保护便捷机制,希望能通过法律的制定,把它明确下来。”

  商事立法系统性不够

  建议制定商法通则

  “您是企业家代表,对需要制定商法通则的体会肯定比别人深。”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拉着袁玉宇附议。

  在朱列玉看来,我国商事立法仍存在零散化、碎片化的问题,迄今为止,在商法领域颁布了一些商事单行法,但仍缺少一部类似民法总则、统领整个商法领域立法的系统性法律文件,这与部门法应有的完备体系相距较远。

  为此,朱列玉在拟提交的议案中建议制定商法通则,确立商事登记制度,通过建立商号、营业转让、商事账簿、代理商等制度,为推开商事制度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并为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制度保障。

  作为律师同行,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则与朱列玉相互签名附议。在肖胜方拟提交的议案中,他建议对刑诉法中出庭作证的条件作出修改,“现在刑事审判中证人的出庭率总体偏低,特别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关键证人一旦不出庭,很容易造成程序不公和实体错误。”

  按照当前的刑诉法规定,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肖胜方认为,这赋予法官绝对的自由裁量空间,增加了证人出庭的难度,建议将之改为“法院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